第一条 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进入考试试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便查验。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试试室参加考试。考试6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试试室。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试试室不得携带任何物品,特别是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如发现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移动电话,以取消考试成绩处理。
第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度纪律,保持考试试室安静。考试试室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旁窥他人试题答案、冒名替考。
第四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当出现因考试机故障等问题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试试室,如确需中途暂离考试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六条 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试试室,不得操作电脑,不得在考试试室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第七条 严禁除主考、本考试试室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试试室。
第八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处理监考人员将依据《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