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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2017-04-08 00:00  

一、应考人员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考场、时间和考号参加考试。

二、考试预备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除带必要的文具(如碳素笔、2B铅笔、橡皮等)外,其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纸张、复习资料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清晰,若发现分发错误或试卷模糊,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并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书写考号、姓名、单位,不允许在临交卷时才书写以上项目,也不允许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以零分对待。

五、应考人员答卷时,一律用同一种笔色(蓝、黑均可)书写,不得用铅笔或红色笔体书写。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六、应考人员不准冒名顶替,考试过程中不准夹带、传递、窥视,不准交头接耳、使眼色、打手势,不准交换或撕毁试卷,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应考人员不得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在完成答卷前离开考场者不能再入场续考。交卷后应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场内严禁吸烟、喧哗。

九、除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十、考试时间终止后,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等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妨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由治安保卫人员带出考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知应考人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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