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二、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是职业资格证书生效日期。
证书编码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编码。2000年代码从00开始,逐年顺排。
三、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l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五、证书照片处需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需在照片下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签定合格证签。
六、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军队系统核发证书,验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