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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职业资格证书
2017-04-08 00:00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
对外劳务合作
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职业资格证书是
劳动就业制度
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
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
规定制度
所谓
就业准入
是指根据《
劳动法
》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职业介绍机构
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
用人单位
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
职业资格
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
职业培训
,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法律依据
《
劳动法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
学历文凭
、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
的法律依据。
等级分类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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